1. 目的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资格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该具备的资格条
件,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
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制定本文件。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颁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中列
出的各类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的资质审查。
3.许可条件
3.1 法人条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具有
法人资格。
3.2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申请单位必须取得 GB/T 19001(或 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申请单位应根据《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 及其导则的要求,结
合所申请活动的技术和管理特点以及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核质保体系。
该体系应得到有效实施。
3.3 制造能力要求
申请单位的人员、厂房和装备、技术能力等方面的状况应当与所申请目标产
品的制造要求相适应,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该
具备的制造能力条件分别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3.4 模拟件制作要求
申请单位应针对所申请的目标产品,选择有代表性的模拟件进行试制,试
制活动从原材料采购开始,包括加工、检验、装配等各中间环节,直至所有的
检测、试验项目完成为止。在模拟件制作过程中,申请单位所须具备的同目标
产品制造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应得到体现,同时,申请单位已经建立的核质保体
系也应得到有效实施。